政治雷達法律汽車空氣污染物驗證核章辦法 › 第8條

汽車空氣污染物驗證核章辦法 第8條

汽車進口者及製造者已完成核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核章並通知交通監理機關: 一、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檢附之文件虛偽不實。 二、經實車查核判定其申請驗證核章相關資料與實車不符。 三、車型合格證明或逐車合格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汽車空氣污染物驗證核章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