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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空氣污染物驗證核章辦法 第5條

汽車製造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以網路傳輸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驗證核章: 一、申請表。 二、車型合格證明或逐車合格證明。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應檢具文件,已依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電子檔案資料申報傳輸者,得免予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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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