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沒收之偽農藥器械原料暨沒入之劣農藥物品處理辦法 › 第4條

沒收之偽農藥器械原料暨沒入之劣農藥物品處理辦法 第4條

應銷燬之偽農藥、器械、原料,檢察官應會同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 ,選定公、民營事業廢棄物處理機構處理之。 應銷燬之劣農藥、物品,應由沒入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委託公 、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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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