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沒收之偽農藥器械原料暨沒入之劣農藥物品處理辦法 › 第6條

沒收之偽農藥器械原料暨沒入之劣農藥物品處理辦法 第6條

應銷燬或得利用之偽農藥、器械、原料,由檢察官認定並以命令行之,不 能認定時應送鑑定。 應銷燬或得利用之劣農藥、物品,由沒入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認 定並處理,不能認定時應送鑑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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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