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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 第40條

經許可使用河川公地者,其土地相毗連或鄰近農民自願結合共同從事農業經營者,得依相關法規合作經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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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