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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
› 第45條
河川管理辦法 第45條
中央管河川之管理機關為疏濬或整理河道有辦理土石採取之需要時,得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擬訂計畫書報經該管管理機關核定後許可辦理之。 前項許可範圍,不受
第四十一條
但書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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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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