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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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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 第41條
管理機關應於河川治理計畫目標下許可採取土石,並以穩定河床,不影響水流流向為其前提,視河床地形變遷、通水斷面及其他因素,分段劃定土石可採區及許可採取使用之優先順序,報經其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但下列範圍內,不得劃為可採區: 一、堤防堤腳、防洪牆、護岸或堤防附屬建造物八十公尺範圍內。 二、本法
第七十二條
、
第七十二條之一
之建造物或取水口上、下游各五百公尺或自來水取水設施上游一千公尺、下游四百公尺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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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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