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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處務規程 第5條

教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養成教育與培訓計畫之擬議及課程編排、講義之印發。 二、教學聯絡。 三、學員報到、重訓及退訓。 四、學員分發學習。 五、學員各項考試及成績紀錄陳報。 六、學員結業證書及學員受訓相關證明文件之核發。 七、圖書資料供應、管理及出版。 八、司法官訓練委員會會議之籌劃。 九、國際及兩岸司法教育交流。 十、其他有關教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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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