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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律師訓練規則 第6條

學習律師訓練成績不合格者,不得結業。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評定為不合格: 一、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情節重大者。 二、基礎訓練或實務訓練期間,請假及曠課合計時數逾各該期間五分之一 者。 三、有第四條之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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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