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律師訓練規則 › 第8條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律師訓練規則 第8條

學習律師在訓練期間,得申請離訓。 基礎訓練之成績經評定為合格者,得申請保留。但應於評定合格之日起三 年內申請參加實務訓練。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律師訓練規則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