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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律師訓練規則 第9條

第六條第二項各款之評定及第七條之退訓,應經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召開 考評會審議。 前項考評會,由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邀請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參 加,並通知學習律師代表列席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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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