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律師訓練規則 › 第7條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律師訓練規則 第7條

學習律師在訓練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訓: 一、受禁治產之宣告者。 二、患精神病或其他重大疾病,不宜參加訓練者。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律師訓練規則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