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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2條

司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之訓練,其方針、計畫及與訓練有關重要事項,應 經司法官訓練委員會決定,由本所執行。 前項委員會,除本所所長為當然委員外,由行政院及司法院各指派四人組 成,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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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