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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8條

所長、專任講座、教務組組長、訓導組組長、導師具有推事、檢察官資格 者,得給與推事、檢察官之待遇;其服務年資視為推事、檢察官之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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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