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組織條例 › 第4條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4條

本所置秘書一人,薦任或簡任,辦理機要、審核文稿及各單位之協調、聯 繫等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組織條例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