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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處務規程 第14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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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第3條主任秘書權責如下: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第4條本署設下列組、室:一、綜合規劃組,分三科辦事。二、防貪組,分三科辦事。三、肅貪組,分四科辦事…第5條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一、本署年度施政計畫、中程施政計畫與個案計畫之規劃、執行及管考。二、…第6條防貪組掌理事項如下:一、貪瀆預防法令、制度、措施之研擬、推動及協調。二、政府部門與公共機構防…第7條肅貪組掌理事項如下:一、肅貪法令、制度、措施之研擬、推動及協調。二、貪瀆或相關犯罪案件調查之…第8條政風業務組掌理事項如下:一、政風機構年度工作計畫之管考。二、政風機構業務之績效評核。三、政風…第9條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會報及議事之處理。二、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三、出納、財物、營…第10條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第11條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12條北部、中部、南部地區調查組,掌理轄區事項如下:一、貪瀆或相關犯罪之蒐證、分析及調查。二、其他…第13條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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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