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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處務規程 第4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防貪組,分三科辦事。 三、肅貪組,分四科辦事。 四、政風業務組,分三科辦事。 五、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六、人事室。 七、主計室。 八、北部地區調查組,分四科辦事。 九、中部地區調查組,分三科辦事。 十、南部地區調查組,分三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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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