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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所屬監獄少年輔育院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技能訓練所首長職期調任實施辦法 第2條

適用本辦法之人員如左:  一、監獄典獄長。 二、少年輔育院院長。 三、看守所所長。 四、少年觀護所主任。 五、技能訓練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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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