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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所屬監獄少年輔育院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技能訓練所首長職期調任實施辦法 第6條

職期屆滿人員應就其品德、學識、才能、健康及工作績效等項綜合考評其 服務成績,並視業務需要,予以調整適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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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適用本辦法之人員如左:一、監獄典獄長。二、少年輔育院院長。三、看守所所長。四、少年觀護所主任…第3條法務部應依各監、院、所業務繁簡、地理位置、首長官職等、核定容額多寡及編制大小等因素,訂定其類…第4條監、院、所首長之職期,定為三年,期滿得連任一次。但基於業務特殊需要,得於連任期限屆滿後,准予…第5條監、院、所首長之職期調任,除法令別有規定外,應於左列範圍內行之:一、各監、院、所首長相互間。…第7條職期之計算,以實際到職之日起算。第8條職期屆滿人員之調任,由法務部核定。第9條調任人員應依限赴調,除因特殊情形報奉核准外,如逾期赴調,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第10條職期調任人員,本人及眷屬赴任旅費及搬遷費,依規定發給之。第11條(刪除)第12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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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