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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9訂定) 第11條

本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項決議以舉手或無記名方式表決。 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由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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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