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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9訂定)
› 第7條
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9訂定) 第7條
本會審議停止職務及解職事項如下: 一、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有本法
第四十三條
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得免經本會審議。 二、候補、試署檢察官之候補、試署服務成績,經依法再予考核仍不及格者之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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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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