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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9訂定) 第9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調本部及所屬機關或其他機關辦事,由本會審議。 調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辦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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