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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9訂定) 第16條

出席人員遇有涉及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議案時,應自行迴避。 前項人員有應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或審議案件之當事人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得由與會其餘人員或當事人申請其迴避,或由主席依職權命其迴避。 本會出列席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違反前條或第一項規定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選任委員於任期中,有關本身之陞遷案件,不予列入本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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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