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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條例 第2條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 (以下簡稱本所) 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生體、病理及死因之檢驗、鑑定及研究事項。 二、關於毒物、生物及藥物化學之檢驗、鑑定及研究事項。 三、關於證物之檢驗、鑑定及研究事項。 四、關於法醫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事項。 五、關於法醫人員之培訓事項。 六、其他有關法醫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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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