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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條例 第9條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 員任用法第八條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條例依法務部組織法第九條規定制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生體、病理及死因之檢驗、鑑定及研究事項…第3條本所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一、法醫病理組。二、毒物化學組。三、血清證物組。第4條本所設秘書室,掌理研考、文書、印信、出納、庶務、檔案管理、公共關係及不屬於其他各組事項。第5條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綜理所務;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第6條本所置組長三人,主任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研究員七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第7條本所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8條本所置會計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第10條本所得聘學者專家若干人兼任法醫學顧問、特約法醫師或榮譽法醫師,指導法醫學理研究或參與工作。第11條本所辦事細則,由本所擬訂,報請法務部核定之。第12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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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