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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條例 第6條

本所置組長三人,主任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 研究員七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研究 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助理研究員六人至八人 ,技士十人至十二人,組員四人或五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 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操作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其中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書記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 第三職等。 前項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必要時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定 聘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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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生體、病理及死因之檢驗、鑑定及研究事項…第3條本所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一、法醫病理組。二、毒物化學組。三、血清證物組。第4條本所設秘書室,掌理研考、文書、印信、出納、庶務、檔案管理、公共關係及不屬於其他各組事項。第5條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綜理所務;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第7條本所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8條本所置會計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第9條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規定,就有關職…第10條本所得聘學者專家若干人兼任法醫學顧問、特約法醫師或榮譽法醫師,指導法醫學理研究或參與工作。第11條本所辦事細則,由本所擬訂,報請法務部核定之。第12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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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