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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條例 第3條

本所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一、法醫病理組。 二、毒物化學組。 三、血清證物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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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