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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 第12條

第五條第六條之署長、副署長、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行官職務人員 ,必要時得借調各級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充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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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