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 › 第6條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 第6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主任行政執行官三人,職 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 簡任第十職等;行政執行官二十五人至二十七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其中九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秘書二人,職務列薦任第 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管理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組員 二十三人至二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辦事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職務列委任第 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