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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 第3條

本署設三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由主任行政執行官一人監督各該組 事務。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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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