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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 第5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綜理署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襄理署務。 前項署長、副署長應具有行政執行官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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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