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
› 第2條
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 第2條
實任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七十歲者,應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占缺法院應於其屆滿七十歲前三個月,函報司法院核定。 實任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身體衰弱,難以勝任職務者,得檢附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證明書,向占缺法院申請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占缺法院應於受理後加註意見,函報司法院核定。 前二項所定年齡,應依戶籍記載,自出生之月起十足計算。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條
看 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 全文
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