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 › 第4條

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 第4條

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法官從事研究者,應視其占缺法院,由下列機關(以下簡稱主辦機關)主辦之: 一、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及懲戒法院,由最高法院主辦。 二、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主辦。 三、臺灣高等法院暨其所屬法院,由臺灣高等法院主辦。 四、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及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由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主辦。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