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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 第6條

研究方法依其參加人數之多寡,分別如下: 一、個別研究:由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法官就已列入之研究項目從事研究。 二、集體研究:由司法院各業務廳或主辦機關不定期邀集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法官,以召開座談會或研討會方式互相討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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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