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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 第8條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就任之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屆滿而未連任者,視同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法官;自同年十月一日起就任之司法院大法官,其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亦同。 前項人員從事研究、調解或其他司法行政工作時,以司法院為主辦機關,並準用第三條第五條至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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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