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法官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 第3條

法官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第3條

法官曾任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之年資,其等級相當之對照,依所附法官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等級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認定之。 曾任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以外之公務年資,先按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三條規定附表,對照相當之公務人員職等,再依前項規定認定其相當等級。 未列入前項對照表之人員,其職等相當之對照,由銓敘部會同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之。 經依前三項規定認定為等級相當及其較高之年資,均得採計。同一年資不得重複採計。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依本法任用之法官,其曾任得採計提敘俸級之全職專任公務年資(以下簡稱曾任公務年資)與現任職務銓…第4條法官曾任下列公務年資,得認定其工作性質相近:一、司法院、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之特任或其他政務人…第5條法官曾任公務年資,其服務成績優良,依下列規定認定之:一、曾任司法院、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之特任…第6條前條各款年資之採認,凡需辦理年終考績者,以年終考績為準。司法院、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之特任或其…第7條檢察官曾任公務年資之採計提敘俸級,準用本辦法之規定。第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2條看 法官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