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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試署服務成績考查作業辦法 第2條

法官之試署服務成績,分就其辦案書類、學識能力及品德操守審查之。 各項目之成績均達七十分以上者,為服務成績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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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