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法官試署服務成績考查作業辦法 › 第5條

法官試署服務成績考查作業辦法 第5條

法官試署服務所在之法院院長應於法官試署每滿六個月後,依附表格式, 填具法官之學厭能力、品德操守考核表,報送司法院人事處存參,於辦案 書類審查時,併提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但有具體事證足認有不適 任法官之情事者,應即報送 。 附表 ┌──────────────────────────────┐ │法官試署服務考核表 自 年 月 日起│ │ 考核期間:至 年 月 日止│ ├────┬──┬────────────┬─────────┤ │ │ │ │ 考 核 標 準 │ │項 目│細目│ 具 體 內 容 ├─┬─┬─┬─┬─┤ │ │ │ │優│佳│中│劣│惡│ ├────┼──┼────────────┼─┼─┼─┼─┼─┤ │學識能力│學識│業務所需之本職學識充實。│ │ │ │ │ │ ├────┼──┼────────────┼─┼─┼─┼─┼─┤ │ │常識│日常生活知識豊富。 │ │ │ │ │ │ ├────┼──┼────────────┼─┼─┼─┼─┼─┤ │ │見解│見解平允妥當,思慮周全。│ │ │ │ │ │ ├────┼──┼────────────┼─┼─┼─┼─┼─┤ │ │研究│經常深入研究業務上需知識│ │ │ │ │ │ │ │ │。 │ │ │ │ │ │ ├────┼──┼────────────┼─┼─┼─┼─┼─┤ │ │進修│勤於自我充實,吸收新知。│ │ │ │ │ │ ├────┼──┼────────────┼─┼─┼─┼─┼─┤ │ │數量│辦理之事務數量如何。 │ │ │ │ │ │ ├────┼──┼────────────┼─┼─┼─┼─┼─┤ │ │品質│辦理之事務品質如何。 │ │ │ │ │ │ ├────┼──┼────────────┼─┼─┼─┼─┼─┤ │ │時效│能如期完成工作。 │ │ │ │ │ │ ├────┼──┼────────────┼─┼─┼─┼─┼─┤ │ │方法│能運用適當方法,有條不紊│ │ │ │ │ │ │ │ │。 │ │ │ │ │ │ ├────┼──┼────────────┼─┼─┼─┼─┼─┤ │ │創造│對於所辦理之事務有創見或│ │ │ │ │ │ │ │ │創造力。 │ │ │ │ │ │ ├────┴──┴────────────┼─┴─┴─┴─┴─┤ │ 綜 合 評 分│ │ ├────────────────────┴─────────┤ │ 評 語 │ ├──────────────────────────────┤ │ │ │ │ │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法官試署服務成績考查作業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