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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試署服務成績考查作業辦法 第3條

法官試署辦案書類之審查,應就最近一年內(含候補書類及格之日後)其 擔任獨任法官或民、刑事合議審判案件受命法官之辦案書類共十件,併同 司法院就其同期間之案件中,以電腦隨機抽樣方式抽取十件辦案書類,必 要時得調取卷宗,由所在法院報送司法院審查。 各法院於報送前項書類審查時,應將該法官最近一年內(含候補書類及格 之日後)擔任獨任法官或民、刑事合議審判案件受命法官之全部書類目錄 (自選十件書類除外)編號成冊,同時函送司法院人事處辦理電腦隨機抽 樣抽取十件辦案書類,再函復該法院彙報。 前二項之合議審判案件受命法官辦案書類,以九十二年九月一日後收受原 本之書類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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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