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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試署服務成績考查作業辦法 第4條

法官試署辦案書類審查委員會,由司法院聘請現任或曾任最高法院法官、 高等法院庭長,或當有法學素養及審判經驗者若干人組成之,其中一人為 召集人。 委員會應先指定委員三人分別為初步審查,評定分數 (以平均七十分為及 格) ,加具評語,如審查委員三人中一人評定之分數未滿七十分,且高低 分相差十五分以上,得再指定委員一人參加初步審查及評定分數,經委員 會以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將審查結果提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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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