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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試署服務成績考查作業辦法 第6條

本辦法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法官試署服務成績考查作業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依據司法官試署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法官之試署服務成績,分就其辦案書類、學識能力及品德操守審查之。各項目之成績均達七十分以上者,…第3條法官試署辦案書類之審查,應就最近一年內(含候補書類及格之日後)其擔任獨任法官或民、刑事合議審…第4條法官試署辦案書類審查委員會,由司法院聘請現任或曾任最高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庭長,或當有法學素養…第5條法官試署服務所在之法院院長應於法官試署每滿六個月後,依附表格式,填具法官之學厭能力、品德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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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