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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 第2條

法官自願退休時,按公務人員退休法審定之一次退休金總額或月退休金數額,依其任職法官年資及年齡,按附表所示標準給與一次退養金或月退養金,並於不超過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所定限額內發給。 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仍依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所定比率上限;其計算退養金比率上限之同俸級現職法官每月俸給,按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折算。 第一項任職法官年資,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按日十足計算。 第一項年齡之計算,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依戶籍記載自出生之日起至法官自願退休生效日止按日十足計算。 本法第七十八條第四項、第五項人員依法辦理自願退休者,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所稱同俸級現職法官每月俸給,指按最後在職之同俸級現職法官每月俸給為準。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法官經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資遣者,除依法給與資遣費外,並比照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第6條法官退養金,由司法院編列預算支應。法官退養金之給與程序如下:一、依第二條規定辦理者,由司法院…第10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六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六日前經銓敘機關審定退休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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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