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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 第9條

檢察官及本法第八十九條第十一項人員之退養金給與,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前項退養金,由法務部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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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