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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 第6條

法官退養金,由司法院編列預算支應。 法官退養金之給與程序如下: 一、依第二條規定辦理者,由司法院憑支給機關審核之退休金計算單發給。 二、依第三條規定辦理者,由司法院憑金融機構開立之離職儲金分戶離職給付清單計算給與。 三、依第四條規定辦理者,由司法院逕行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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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