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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13條

選送進修或考察人員應於指定或核准之期限內從事進修或考察。 違反前項規定者,視為放棄選送進修或考察,並註銷其資格,且自放棄之日起,依下列規定,限制其不得再申請參加選送進修或考察之期間: 一、原核准選送期間未達一年者:不得申請參加次年度之選送進修或考察。 二、原核准選送期間達一年者:自次年度起算,不得申請參加三個年度之選送進修或考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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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