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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12條

選送進修或考察期間在六個月以上者,如兼任行政主管職務,得視業務情形予以免兼。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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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