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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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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12條
懲戒法院法官之遴選,應由司法院就志願調任懲戒法院法官且符合
第九條
所定資格者造具名冊,逕送懲戒法院院長辦理推薦。 懲戒法院院長應徵詢所屬相關人員意見,擇品德、學識、工作、才能優良者,敘明理由推薦人選;其曾辦理職務法庭或行政訴訟案件者,得優先推薦。 司法院院長就
第九條
所定資格人員中,得參考前項推薦結果,並審酌
第十條
第九項各款所列情形,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名單,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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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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