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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8條

首次調任二審法院法官者,其調任期間為三年;調任期間屆滿後,除因法院業務之需要得依其志願再次調派為二審法院法官外,應回任一審法院庭長、法官。期間屆滿前辭職、退休或因故回任下級審法院庭長、法官,調任期間應重行起算。 依前項規定回任一審法院庭長、法官者,應至少選填三個遷調志願;其未選填三個以上志願者,如志願法院無適當職缺或職務,得調派至志願法院鄰近之其他法院,或非志願法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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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