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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9條

三審法院法官及懲戒法院法官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者,擇優遴選: 一、現職實任法官十二年以上。 二、最近五年未受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懲處處分,或司法院院長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為職務監督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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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