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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7條

第 二 章 審級調動
二審法院法官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者,擇優遴選: 一、現職實任法官。 二、最近五年未受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懲處處分,或司法院院長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為職務監督處分。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法官遷調改任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條首次調任二審法院法官之遴選,應由司法院將符合第七條所定資格者,參酌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結…

「審級調動」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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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