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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 第7條
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7條
第 二 章 審級調動
二審法院法官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者,擇優遴選: 一、現職實任法官。 二、最近五年未受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懲處處分,或司法院院長依本法
第二十一條
第一項所為職務監督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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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法官遷調改任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條
首次調任二審法院法官之遴選,應由司法院將符合第七條所定資格者,參酌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結…
「審級調動」的其他條文
第8條
首次調任二審法院法官者,其調任期間為三年;調任期間屆滿後,除因法院業務之需要得依其志願再次調…
第9條
三審法院法官及懲戒法院法官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者,擇優遴選:一、現職實任法官十二年以上。二、…
第10條
首次調任二審法院法官之遴選,應由司法院將符合第七條所定資格者,參酌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結…
第11條
三審法院法官之遴選,應由司法院將符合第九條所定資格者,參酌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結業期別,…
第12條
懲戒法院法官之遴選,應由司法院就志願調任懲戒法院法官且符合第九條所定資格者造具名冊,逕送懲戒…
第13條
下列情形,由司法院院長參考遷調志願,並審酌第十條第九項各款所列情形,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
← 第6條
看 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全文
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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